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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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挖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以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

2、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建设和管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浦阳江等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

3、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以及沿岸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第四条(管理体制)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实行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城市河道分级建设和分级管理的范围及建设资金配比,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城市河道的建设和

4、管理资金,依法多渠道筹集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资金。第六条(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本市城市河道建设、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市、区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市河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

5、道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水、绿化、文物、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八条(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在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市管理、水、环境保护、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河道(网)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

6、他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河道(网)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河道(网)专项规划及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管理规划是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编制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城市河道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景观、防洪排涝、蓄水调配水、通航等基本功能的要求,满足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的需要,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宜居、繁荣的目标。第十一条(涉河规划)与城市河道有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或

7、者修改专业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与城市河道有关的各类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减少规划范围内城市河道水域面积,不得擅自调整城市河道规划控制线、城市河道底标高、常水位标高等规划指标。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污水治理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河道污水治理工程专业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河道污水治理工程专业规划编制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及配

8、套管网。第三章建设第十三条(河道建设计划)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河道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河道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经市发改、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调整城市河道建设计划应当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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