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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本)(1988年5月31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2月24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
2、门源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区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门源地区回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聚着汉、藏、蒙古、土等民族。自治县的首府设在浩门镇。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3、设,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逐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富强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
4、则下,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制定法制建设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违法犯罪。第七
5、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保持同各民族人民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第九条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自治
6、机关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县一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
7、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县的边远农牧区、贫困乡、村参加经济建设和科技、教
8、育、文化、卫生工作,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从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选拔和使用各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尤其重视在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选拔使用各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措施,欢迎、鼓励外地科学技术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第十七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优先录用回族和其他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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