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862040
大小:59.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06
《卫生管理条例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实力见证一切联系旺旺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2http://whx0910.taobao.com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0年1月20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11日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工商、公安、卫生、交通、文化、旅游、消防、农牧、安监、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
3、工作条件,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从事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4、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都应按照本条例之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责任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
5、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及时清除道路冰雪、下水口和道牙石边的积冰;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县城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县城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粉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增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 第十五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庭院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改造。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装饰、美化。 第十六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设施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设立的霓虹灯、标语、横幅、广告牌、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及时清洗、更换或者修复。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户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