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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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2011年03月02日17时28分60 主题分类:教科文体 “科学技术”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7月1

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科教兴省、创新推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为重点,推进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构建本省创新体系,建设

3、创新型安徽。  第三条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4、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财政、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农业、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二章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  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建设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或者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要素交易、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

6、术服务和支撑。  第十条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创业投

7、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依法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逐年增加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

8、制度、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第三章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主体。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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