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ID:6630192

大小:3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1-20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_第1页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_第2页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_第3页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_第4页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2003年10月3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

2、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者到周边国家协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市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有农业的区和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中沿海区的渔业主管部门管理海洋两米等深线以内非机动渔船、定置网具的渔业生产作业和浅海、滩涂的增殖、养殖。海洋、海事、公安、畜牧、水利、工商、卫生、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渔业生产的发展。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渔业生产者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第二章养殖生产与水产品质

3、量安全第五条市和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渔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水域、滩涂、荒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资源状况、养殖容量,制订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取养殖证。利用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须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经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渔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养殖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规划,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第八条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水域、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偷捕、哄抢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的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第九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利用污水

5、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污染水域环境。第十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选育、培育、引进、推广水产优良新品种;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采用先进的、科学的养殖方式从事养殖生产。第十一条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苗种生产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二)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苗种生产品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

6、不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水产苗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水产苗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禁止向养殖水域和自然水域投放有害的水生动植物苗种。第十三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组织实施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防疫、检疫工作;并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做好疫情流行情况调查、测报等工作。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前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第十四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7、对水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工作,推行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并定期公布水产品质量的检验情况。禁止生产、出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第三章捕捞生产与管理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船舶登记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者到周边国家协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