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

山东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

ID:6628528

大小:25.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1-20

山东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_第1页
山东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_第2页
山东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_第3页
资源描述:

《山东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东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规则(2017平台版)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增长,山东省实施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提升文化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便于合作单位使用核算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消费券合作单位,分属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传统工艺、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行业领域。消费券合作单位须与山东文化惠民消费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信息连接,保证消费数据的采集、传送。  第三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消费券有效期为15天,

2、逾期自动作废。  第四条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设七种面值,分别为20元、3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张。合作单位接收核销消费券通用券及使用范围包含本单位的专用券,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接收正规渠道发放的消费券。全省通用券与各市发放的区域消费券不叠加使用。  第五条  合作单位实体店须在收银台显著位置摆放文化惠民消费券专用标识,在经营场所摆放消费券用户规则、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张贴合作单位承诺书,并确保融合支付终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合作电商单位须在本平台开辟消费券使用专区,或对用券范围进行限制

3、,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项目宣传。  第六条  合作单位抵扣消费券时,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20%;对于文艺演出类(不包括大型演唱会)消费,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50%。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1张消费券。抵扣资金由合作单位先行垫付。第七条  (一)消费者在线下商户进行消费时,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选择可用的消费券,并向商户收银员出示该消费券的二维码。收银员通过融合收费终端扫描二维码读取消费券信息,并根据消费券信息完成相应扣减,消费者任意方式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二)消费者在文化电商平台消费时,进入文化活动的相关

4、页面,选择相关文化产品,进入付款页面,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消费券。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任意方式支付余款,即完成消费券使用。  第八条  消费者若发生合理退货行为,合作单位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已使用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消费券抵扣部分)。合作单位不得以作废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合作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持券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收银人员应熟练掌握融合支付终端使用方法、消费券使用与结算规则,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

5、务。商户需保留结算小票,用于对账和领取财政补贴及支付政策要求的调查需要。无小票将不予结算消费券。第十条合作单位应对消费券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凡因合作单位原因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合作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反映,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第十二条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调取查询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每周定期向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报送消费券使用数据。第十三条山东省文化厅与文化惠民消费

6、信息服务平台、合作单位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并签署承诺书。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合作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五年内不能申请成为合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