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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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第四条违纪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

2、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一)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不具有申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资格;(二)受违纪处分前申报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表彰的,情节严重可撤消所获荣誉称号。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给予处分。第七条行为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的,或由一个违纪行为引发另一个违纪行为的,按多个违纪行为处分中较重的处理。第八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二)对检

3、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非法

4、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未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第四条违纪处分种类:(一)警告

5、;(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一)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不具有申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资格;(二)受违纪处分前申报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表彰的,情节严重可撤消所获荣誉称号。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给予处分。第七条行为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的,或由一个违纪行为引

6、发另一个违纪行为的,按多个违纪行为处分中较重的处理。第八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五)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

7、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未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擅自组建非法社团或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8、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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