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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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05月29日15时11分7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公路规费征缴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分别简称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运管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工商、农业(农机)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征稽机构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

3、规费的起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有缴纳公路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公路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缴费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代收代缴公路规费。  第六条公路规费由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压票、压款或截留、挪用公路规费。  第七条公路规费征收稽查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接受监督,尊重和维护缴费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征稽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

4、纪行为,有权举报偷逃公路规费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公路规费的征收范围、方式和征收标准  第八条养路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一)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  (二)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城市客运出租车可按费率方式征收,其余车辆均按费额方式征收。  (三)拥有3台以上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征稽机构应按车主缴费情况和车辆完好状况确定包干缴纳比例。实行包干缴纳后,车主不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征稽机构应当终止包干缴费协议,并按全额标准补征自当年1月起的养路费。包干缴费协议终止后,车主应全额缴纳养路费。减征车辆不能

5、按自然年度包干缴纳养路费。  (四)外国籍和来自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车辆,按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养路费;没有协议的,按本省籍车辆同等标准征收。  第九条客附费、货附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一)凡在我省境内接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旅客应缴纳客附费。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代收代缴客附费。使用租赁汽车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出租人负责缴纳或代收代缴客附费。  (二)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货物运输(含起运货物),其货主应缴纳货附费。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代收代缴货附费。  (三)客附费和货附费实行定额征收

6、。定额征收标准根据车辆平均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物周转量,按车辆的征费计量(包括征费座位和征费吨位,下同)折算,以座位或吨位为单位征收。  第十条运管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  (一)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运管费。  (二)运管费按经营者的营业收入实行费率方式征收;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营业收入难以计算的,可按年核定经营者年度总营业收入,按车辆的征费计量折算,实行按月定额征收。  第十一条公路规费的征收标准:  (一)按定额(费额)方式征收的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运管费,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交通行政

7、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二)按费率方式征收的,养路费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运管费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8%计征。  (三)根据规定应按日缴纳公路规费的,日征收标准为月应征费额除以30日。  公路规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路规费免减征范围,并依法取得免、减征凭证的车辆,可免征或减征公路规费。但在变更使用单位、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时,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规费。  未依法取得免征、减征凭证的,应按全额征收公路规费。  第十三条缴费义务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一次性按全额标准缴纳或代缴全年、半年公路规费的,可实行

8、优惠计征,但不得低于全年按10个月征收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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