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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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的规定,加强我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生产、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我校档案工作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根据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我校设置档案馆建制(副处级

2、),档案馆设馆长一名,工作人员3—5名。第五条我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第六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党务部门为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设兼职档案员一名。第七条校档案馆的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3、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我校的各项工作服务;(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档案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生产、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三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我校文件材料应分类、归档的范围如下:(一)党群类:主要包括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

4、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三)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六)基本建设类:按国

5、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

6、、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十二)其它类: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光盘、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

7、002)执行。第十条归档时间的要求:(一)学校各部门档案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二)各学院档案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第十一条凡由本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学校应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第十二条我校教职工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移交校档案馆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校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

8、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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