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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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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电影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发财字[2014]10号学校各部门:《北京电影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4月28日第12期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北京电影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电影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北京电影学院2014年4月29日附件1北京电影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2、》(教办厅[2013]8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京办发[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院系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工作研讨、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各级领导、嘉宾、兄弟院校来宾、理事、合作单位来访人员等。第二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加强国内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控
3、制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第四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内容、时间、场所、人数、费用等内容。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校内用餐。考虑到目前学校餐厅现状,也可适当安排到校外就餐,但要从严控制人员规模和经费预算。第六条学校层面的重大活动,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接待任务。通常包括:(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及庆典等仪式活动;(三)其他经校
4、领导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第七条各部门、院系层面的各种接待活动,一般由所在部门负责,学校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的协调工作。第八条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原则上优先选择校内公寓,执行协议价格。确需外出住宿的,须主管校长审批,并选择四星级(含)以下定点宾馆。第九条关于接待标准。凡是由我校组织的会议、培训,会期1天以上,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严格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接待按照校内100元/人,校外200元/人的标准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单次接待超过2000元的,须主管校
5、长审批。第十条接待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接待费资金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无公函的需提供公务接待清单。第十四条学校办公室
6、会同财务、纪监审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对国内公务接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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