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报销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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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报销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接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江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报销规定(试行)》。1、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

2、包括工作餐费、交通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3、各部门应当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4、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

3、、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26、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7、试行期间,横向科研项目业务活动费、院长(负责人)基金暂按原办法执行。各项目负责人、各学院(直属单位)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严格控制业务活动费支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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