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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8
《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内公务(业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业务)活动。第三条公务(业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业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公务(业务)外出活动要以确有工作需要为前提,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
2、、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五条公务(业务)外出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机关各部门、配送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公务(业务)外出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正科级待遇、副科级(含待遇)干部公务(业务)外出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科级以下人员公务(业务)外出需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第六条公务(业务)接待要以派出单位公函为主。电话联系来检查、指导或交流工作的,填写《电话来访审批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的电话记录作为公函对待。市委市政府安排由承办的政务活动,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市委市政府正式来文作为公函对待。无公函、政府来文或
3、电话联系的公务(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机关公务(业务)接待前,要依据公务(业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制订接待方案,填写《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单》(附件2),按照程序报领导批准实施,未经事前审批的接待活动一律不予安排。公务(业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要如实填写《机关公务(业务)接待清单》(附件3),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列明陪餐人姓名、经办人姓名。在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用餐的,接待部门(单位)要同时填写《食堂用餐结算单》(附件5),由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盖章后经相关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人
4、签字确认。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要提供公函,接待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被接待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公务(业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干部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接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要有利于公务(业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八条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系统内宾馆酒店或定点饭店
5、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国家局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机关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单位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回机关按标准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接待对象要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就餐的,行业内接待对象与行业外接待对象按标准接待。行业内,工商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相互宴请,一般在机关食堂安排自助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控制在早餐10元、午餐和晚餐各45元以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的,用餐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行业外,公务活动可
6、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标准确定为: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200元,司局级领导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00元。由于工作原因仍需继续用餐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安排自助餐。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低价位酒,每瓶价格不超过100元,并注意控制用量。外事接待中,原则上外宾在华期间一地只安排一次正式宴请。宴请每人每次开支不超过260元。公务(业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机关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或系统内部餐厅,确须外出用餐的,
7、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外出用餐时,要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自助餐或份饭,执行与酒店协议价格。行业内对外经营的宾馆、酒店不能视同单位食堂。工作餐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条公务(业务)接待的出行活动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一条公务(业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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