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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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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本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会基金来源(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捐赠;(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基金存放与保管(一)本基金会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基金存放于以基金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管理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二)基金收存与支取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进行日常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三)基金会财务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含账户发生额和余额等信息),并每年向理事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说明。第四条基金使用原则(一)本基金会基金的使用须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4(二)本基金会的基金由定向与不定向捐赠组成,使用不定向捐赠应按照年度预算或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实施;定向捐赠、资助由本基金会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三)凡本基金会向特定对象进行的捐赠或决定的资助,不得挪作他用。(四)捐赠者捐赠实物或有价证券的,除直接可以用于救助的以外,其余实物或有价证券可通过依法拍卖或者变
3、卖的方式兑现,所得净收入按以下原则处理:1.定向捐赠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2.非定向捐赠的,所得净收入用于补充基金资产,用于捐赠目的。(五)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百分之八。(六)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第五条基金使用范围根据《章程》,本基金会基金使用范围为:(一)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二)资助和奖励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弘扬美好社会风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三)资助环境保护和教育事
4、业的发展。4第六条基金使用审批程序(一)本基金会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组织实施。(二)预算内的捐赠或资助项目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发,并由秘书长组织实施。(三)预算外的捐赠或资助项目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由理事长签发,并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四)定向捐赠由理事长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签发,并由秘书长组织实施。第七条基金投资管理(一)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本基金会未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货币基金可投资于风险较低的投资领域。投资运作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保持适当流动性。(二
5、)投资品种选择合适期限和收益的债券、存款、基金、股票、现金管理类资产及基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投资品种选择应适度考虑基金的公益性质,避免介入可能具有负面社会效益的投资项目。4(三)基金投资运作采用委托投资管理模式。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为基金委托人,履行选择基金受托人、制定并下达投资指引、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为基金受托人,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四)基金委托人分别与基金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基金托管协议,通过协议界定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的机制。(五)基金委托人向基金受
6、托人下达基金投资指引并进行必要的授权;基金受托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和投资指引以及基金委托人的日常指令开展基金投资管理工作。(六)基金委托人依据委托投资协议、投资指引,结合基金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的基金投资管理状况报告,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日常监控和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委托投资绩效的评估工作。第八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5日理事会通过的《国寿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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