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直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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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区直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1.申报申请单位提供申报材料(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岗位申报表及岗位说明;4、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6、人社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流程图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5个工作日内)。否2.是否受理(5个工作日内)是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

2、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生产现场的劳动环境和职工劳动强度进行勘察,与工会代表或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现场勘验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生产现场的劳动环境和职工劳动强度进行勘察,与工会代表或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是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是否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之原因否是5.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

3、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0417-2668107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材料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412、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0417-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4、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决定决定与告知受理审查联系电话:0417-29801512668107经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5、,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许可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

6、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413、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受理:对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登记立案受理条件:①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

7、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行政决定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听证的,应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告知用人单位复核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意见,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立案制作行政决定书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送达行政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案归档承办单位:

8、劳动监察局联系电话:2923811414、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案件受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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