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ID:6589014

大小:37.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1-19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_第1页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_第2页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_第3页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_第4页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92号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9—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

3、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拆迁

4、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第七条 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

5、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9—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第十条 

6、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

7、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9—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

8、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人行道上搭建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设施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第十七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按照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