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发[2009]22号-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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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的结算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

3、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县(市)区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五条建设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结算编(审)人员一览表、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工程量明细、主要材料用量及价格明细、单项工程造价分析

4、表;(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经确认的竣工图;   (五)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六)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师、造价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第八条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体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限。未办理竣工结算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九条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第十条因造价咨询单位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第十一条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保障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导致结算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信用。  第十二条建设各方在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

6、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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