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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1]599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维护发承包双
2、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凡使用本省统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应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及调整规定、变更签证、索赔等有效文件编制和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
3、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 限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其他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应先登录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http://61.178.32.165/GSJZJG/login.ASPX),按要求填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4、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 (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附电子文档); (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附电子文档); (六)编、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单位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咨询合同原件。 第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应提出备案意见。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备案审核: (一)竣工结算的编审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州
5、)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二)竣工结算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本省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审单位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编审执业资质及执业资格; (三)竣工结算的编审是否与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材料反映的内容一致; (四)承包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 第九条 《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竣工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凡不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条 各
6、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依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诚信管理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的; (二)对备案材料符合规定,不予办理或
7、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三)不履行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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