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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11-16 作者: 浏览次数:1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湖南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湖南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以省政府颁发的《质量振兴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
2、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湖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专家评价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湖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湖南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湖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湖南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
3、办公室(简称名牌办)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负责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湖南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湖南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
4、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等同采用IS0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
5、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
6、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价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湖南省
7、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湖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湖南省名牌办公布开展创湖南名牌产品计划目录、受理湖南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湖南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本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推荐意见,然后送省经贸委(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农办签署意见,再送省名牌办。 第十五条省名牌办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
8、材料分送相应时评价。 第十六条省名牌办将各专家评价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以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