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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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董军  2012年12月14日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规范西安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安名牌产品,是指经西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在本市生产的农产品、工业产品,以及在本市经营的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西安名牌产

2、品的申报、认定、复评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西安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申报自愿、综合评价、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本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统筹协调及相关工作。市名推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六条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管理工作。—5—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名牌产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西安名牌产品:  (一)申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内部管理完善,质量、安全、标准、计量、环境等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  (四)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水平;农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质量水平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服务业产品标准体系完善且居国内先进水平;  (五)产品已连续稳定生产或经营三年,经检验(检查)合格;  (六)申报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

4、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不予受理: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责任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超出有效期的;  (三)近三年内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下降,造成单位发展趋势下降或者经营出现亏损的;  (四)近三年内产品(服务)被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五)除服务业产品外,产品未取得注册商标证书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九条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人应当向市质

5、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西安名牌产品申请表》;  (二)注册商标证书;—5—  (三)申报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申报人及申报产品介绍;  (五)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关许可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统计部门出具的经营情况证明;  (六)连续三年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检查)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产品通过审查的,市质量技术监督

6、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综合评价的标准和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市名推委应当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西安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按照市名推委当年申报要求提出复评申请。经复评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未申请复评或者复评未通过的,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三章奖励与扶持第十四条新认定的西安名牌产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

7、牌、证书,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已获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经复评通过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五条市名推委应当定期对本市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定期对本辖区在争创西安名牌产品和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设立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西安名牌产品的认定、奖励、管理、宣传、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5—获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可以择优推荐陕西名牌、跨区域品牌和全国品牌,或者择优推荐其生产经营单位申

8、报国家及省、市相关奖项。  第十八条产品在获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内,可以在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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