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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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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该如何管理案情简述:2010年4月25日,瓯海工商分局仙岩工商所在巡查中发现温州市绿佳蔬菜专业合作社未开展正常经营,五个成员共出资100万元并没有在合作社成员帐户上反映,涉嫌违法。在现场,办案人员凭办案经验判定当事人原有100万元的出资应该存在未如实到帐或到帐已经抽走等行为,应当存在违法行为,但我们在集体讨论的时候发现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以抽逃出资行为进行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按照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成员的出资应该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其抽走出资就是规避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抽逃出资的处罚,但是可以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意见是:应当责令限期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情况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事项的其中一项,当出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三种意见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
4、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定性处理。评析:本人同意第二种说法,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这种法人不同于公司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有些学者称之为“第五类”法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监管不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
5、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出资的多少也没有限制。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2、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3、合作社和公司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却笼统的使用《中华
6、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明显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规定。综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虚假出资和出资变动的行为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显存在不完善,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交易的对象往往也是农民,造成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出资额在没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容易存在随意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以出资额承担责任也失去了法律意义,更容易造成损害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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