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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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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筹建期涉及的几个税收问题有待明确 现行税法及企业会计制度均没有准确定义企业的筹建期间,筹建期企业税收法律地位的缺失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及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带来诸多麻烦,这也成为税企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问题一:税务登记的办理 由于相关政策不明确,目前在CTAIS2.0(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内资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纳税人状态”一栏无“筹建期”选项,只有“开业”选项,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不认可内资企业存在筹建期,筹建期内资企业“被开业”:办理税务登记之日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笔者就企业筹建期问题咨询过工商部门
2、,答复是,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如果处于筹建期,工商部门会在“经营范围”一栏注明:“筹建××项目(筹建期间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当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笔者认为,既然税务登记是依据营业执照办理
3、的,而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能区分筹建期及正常生产经营期,那么不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税务登记都应该区分“筹建”与“开业”两种状态。笔者能找到的与筹建期有关的规定有两个,均已失效: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003号)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另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中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4、 问题二:增值税的管理 CTAIS2.0中税务登记处于“筹建”状态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也纳入了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此时由于处于“筹建”状态,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在CTAIS2.0中完成申报,而超过180日将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个
5、实际案例,经请示上级也无法解决此问题,不得已,只好在CTAIS2.0中将处于“筹建”状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改为“开业”状态,才完成增值税申报。而这与企业处于筹建期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提前开业也直接影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CTAIS2.0业务规范》“税务登记——筹建期管理”一节解释:适用此模块的企业必须是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且登记状态为“筹建”。“对于登记状态为筹建的企业,系统中在应申报统计时不作统计,如果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笔者认为,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即使只有进项税额,并未正式生产,在CTAIS2
6、.0系统中也应该可以进行申报,而CTAIS2.0将“税务登记状态”是否是“开业”作为能否申报的强制条件于法无据,应当加以改进。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筹建期的内资企业虽不存在无法进行增值税申报的问题,但与筹建期的外资企业一样,由于在CTAIS2.0中“被开业”,意味着企业未生产就开始计算盈亏,提前进入了亏损期,而亏损弥补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有期限的,这与现行税收政策及会计规定是相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了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
7、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明确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
8、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正因为筹建期企业税收法律地位的缺失,才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及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带来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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