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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7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告修订后《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集邮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开展许可和备案等各项工作的程序,便于从事集邮票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接受社会监督,特通告如下:一、受理范围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二十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五日前,持参
2、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举办集邮票品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举行十五日前,持有关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指南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指南详见附件。三、联系方式联系部门: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24-31326001。邮编:110003。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五
3、经街26号。四、《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可通过辽宁省邮政管理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阅。特此通告。附件1、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办理指南2、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登记及变更办理指南3、集邮票品展销、拍卖活动备案登记办理指南4、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年度报告办理指南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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