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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2011年09月26日17时08分26[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用水总量”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政发[20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最大允许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资源总量。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科学配置水资源,确保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正常降水年份泉水喷涌。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济
3、和信息化、环保、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执行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利用再生水不受指标限制,矿坑排水计入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
4、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一)用水效率考核不达标的; (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 (三)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的。 第九条严格实行取水许可限批制度。区域内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取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一)新增取水量超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 (二)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 (三)超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未
5、进行或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 (五)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节水和污水处理不满足“三同时”要求的; (七)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损害的; (八)未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 (九)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从河道、湖泊、水库、地下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执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水政字[2011]7号)的各项规定。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6、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对需要取用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应当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5]2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取水计划的监督管理,批准的取用水户年度取水计划总量不得超过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并完善取水计量与统计制度,加强对取用水户的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用于居民生活用水外,严禁新凿自备井,限制现有非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井开采。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7、,供水能够满足取用水户用水需求的,其自备井(不含饮用水井)一律予以封闭;对已具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条件,但暂时无法完全关闭地下水源的取用水户(不含饮用水井),应严格按规定加倍征收其自备井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为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对济南东郊———城区、明水、济西城市供水水源地和趵突泉地下水位,实施动态预警管理。适时实施工业用水水源置换,逐步用再生水或地表水置换生产用地下水。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与用水总量控制相适应的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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