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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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X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控制、量化到户、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利用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用水结构,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取用

2、水户用水总量是指用水户年度内取、用水的最大量。第四条 区政府对全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执行工作。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第二章 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量,作为下达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第七条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

3、标。各镇(街道)规划期内的用水控制指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确定并下达。第八条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指导下,按下列程序确定并下达:(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等,提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应包括取用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和跨区域河流、水库水的计划指标;(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4、内,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研究论证后,确定各镇(街道)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区政府研究;(三)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区考核标准的;(二)造成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三)根据职责未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或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四)区域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总量达到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超过警戒线的;(

5、五)违法取水或包庇、纵容、隐瞒违法取水的;(六)出现重大违法取水案件或水污染事件的。第十条 当出现干旱、洪涝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源调配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其用水量不受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第十一条 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可以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批。利用坑塘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6、事处)应当根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应当按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途明确各分类控制指标,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矿坑水,积极利用外调水,禁止取用超采区地下水;(二)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优化用水结构;(三)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等低耗水、低污染行业用水,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逐步降低行业用水定额,提高用水效率。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

7、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审批取水许可。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第三章 取用水户用水量管理第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下达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用水户、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统一下达到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量化分解到各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由城区节水管理单位会同公共供水单位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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