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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08月31日16时24分121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墙体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
2、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3、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科学技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第二章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
4、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六条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第七条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政策。 第八条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
5、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
6、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四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获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
7、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
8、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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