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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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青海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

2、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保护土地、安全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促进工作。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

3、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分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在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粘土墙体材料制品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农村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

5、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  求。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十二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

6、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新办、续办制砖用的粘土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分类目录。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制度,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纳入《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

7、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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