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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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沧港审环字[2017]14号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年产10万吨聚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你单位所报《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年产10万吨聚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建项目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侧为空地,南侧为军盐路,西侧为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现有厂区,北侧为河北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联海化工有限公司及天途路业集团沧州有限公

2、司。工程总投资158296.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7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9%。工程主要建设610万吨聚碳酸酯装置及其配套的造气、光气合成装置,给排水、供配电、供热外管等公用工程,冷冻站、储运设施、分析中心等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吨聚碳酸酯。该项目符合渤海新区总体规划和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标准,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及投资的前提下,其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同意你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产生的废气、废水

3、、固废、噪声必须采取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和完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按照批复要求达标排放。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工艺废气中含双酚A落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PC絮片使用热氮烘干后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料斗上方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光气合成工段产生的含氯气废气收集后通过两级氯气碱破坏塔吸收处理,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

4、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含非甲烷总烃废气、呼吸废气分别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光气碱破坏塔净化处理,由一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排放要求,光气、HCI、氨、二氯甲烷6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外排废气中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项目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氯气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

5、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二氯甲烷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2排放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光气碱破坏洗涤塔、氯气碱破坏洗涤塔废水通过污水管道送河北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PC生产洗涤废水和汽提塔废水经MVR装置脱盐处理及活性炭吸附后绝大部分返回洗涤工

6、序,剩余的170m3/d的PC生产洗涤废水与水洗塔废水、气水分离器废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真空系统排污水送至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水质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标准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安装减振装置、风机加装消声装置等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64、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采取分类管理,妥善

7、贮存、处置。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不准随意外排。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地点采取相关措施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危险废物厂内贮存不得超过一年。5、加强防腐、防渗措施。按要求对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防渗施工。6、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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