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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5
《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构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简称《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一、总部企业及其类型的界定(一)总部企业标准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并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3.符合下
2、列条件标准之一:(1)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2)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3)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二)类型界定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区域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他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1.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符合《关于鼓励跨国
3、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4.区域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
4、,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5.全国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3—二、资金奖励和补助(一)奖励和补助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简称《中介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可以享受本办法确定的相关资金奖励和补助。(二)新入驻奖励和补助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注册,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
5、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1.实收资本补助。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城六区(城六区指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及石景山区,下同)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且实际经营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对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中关村园区的总部企业适用本条款。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足。2.自建或
6、购买办公用房补助。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补助一次,补助分5年给付。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条款由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3.租用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每年补助租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的区级地方贡献。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租用的
7、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4.经营贡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仅限本市行政区域内总分公司所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对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2013年
8、1月1日以后在京注册,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的1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该奖励政策自达到奖励标准要求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奖励和本市其他高级人才奖励政策。(四)实体化经营奖励对既有总部企业开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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