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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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1-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1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第2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立法计划及法规整理计划之审议及汇办事项。    二劳动法规制(订)定、修正及废止之审议或研议事项。    三劳动法规适用疑义之研议事项。    四劳动法规、解释

2、令之审查、整理及编印事项。    五劳动法制再造事项。    六劳动法规之管制、整理、编印、动态登记及统计事项。    七劳动法规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研究事项。    八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3条     法规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定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    第4条     法规委员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就本会有关人员派兼之;并得聘请专家学者兼任之,委员任期均为一年,期满得续派(聘)    之。    第5条    

3、 法规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三人至七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监督办理所任事务。    前项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由本会法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6条     法规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为主席,主任委员或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前项审查小组之组成,由主任委员视审查事项之性质指定委员若干人,并以一人为召集人,小组之决议,必要时得提全体委员会议审查之。    法规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开会时,得视事实需要,邀请本会有关单位

4、人员列席。    第7条     法规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须有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8条     法规委员会必要时得委讬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协助搜集或研究有关劳动法规资料。    第9条     法规委员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属本会人员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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