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ID:5515123

大小:43.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7-12-16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_第1页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_第2页
资源描述: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1-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1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法制事务,依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法规委员会。    第2条     法规委员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立法计划及法规整理计划之审议及汇办事项。    二劳动法规制(订)定、修正及废止之审议或研议事项。    三劳动法规适用疑义之研议事项。    四劳动法规、解释令之审查、整理及编印事项。    五劳动法制再造事

2、项。    六劳动法规之管制、整理、编印、动态登记及统计事项。    七劳动法规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研究事项。    八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法制事项。    第3条     法规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指定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之。    第4条     法规委员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会主任委员就本会有关人员派兼之;并得聘请专家学者兼任之,委员任期均为一年,期满得续派(聘)    之。    第5条     法规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三人至七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监督办理

3、所任事务。    前项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由本会法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6条     法规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人为主席,主任委员或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前项审查小组之组成,由主任委员视审查事项之性质指定委员若干人,并以一人为召集人,小组之决议,必要时得提全体委员会议审查之。    法规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开会时,得视事实需要,邀请本会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7条     法规委员会委员会议或审查小组会议,须有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4、  第8条     法规委员会必要时得委讬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协助搜集或研究有关劳动法规资料。    第9条     法规委员会委员为无给职。但非属本会人员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