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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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10-1321:37:11晋市财社字〔2002〕50号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晋建标字〔1995〕135号《山西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的收缴、返还、补贴和机构经费支出按山西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晋建人字〔1995〕237号文件印发的《山西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文件执行。第三条 劳保基金的收缴。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由市建设局下属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收缴,收缴

2、基金及时缴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收入过渡户”,每季度底将收入过渡户的基金纳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入过渡户只收不支。各县(市、区)的劳保基金收缴照此办理。第四条 劳保基金支出。劳保基金支出分为劳保基金拨付、上解风险调节金、特困企业补贴和管理经费支出。第五条 劳保基金的返还。根据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2〕237号文件要求执行,由建设部门提出劳保基金支付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城建部门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开设的支出户内,支出专户只限核算财政部门拨入统筹基金,该专户只支不收。第六条 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的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管理

3、办法。年初,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批复。劳保统筹机构根据财政下达的批复定额,包干经费在单位开设的基本户中核算不能和基金专户混用,从收取的劳保基金结余中列支。第七条 建筑企业的特困企业补贴,由市城建部门拿出意见报省统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统筹结余中拨付。第八条 劳保基金的上解。按照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2〕237号文件要求,按劳保基金收入的2%按季上缴省统管办。第九条 报表与决算。每季度底5日内,市建筑企业劳动统筹费用管理机构要将支出情况填制详细的报表,报市财政局社保科。第十条 劳保统筹管理机构一切经费开支要严格

4、执行有关的财务制度,一般经费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用是一项行业统筹费用,关系到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问题,要认真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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