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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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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苏政办发〔2011〕)22号)精神,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镇江市已经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将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扩大到全省所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
2、,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我厅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025-83620807,传真:025-83620810,电子信箱:gaop@jswst.gov.cn。 二○一一年四月日 -10-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相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文件
3、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类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多点执业范畴: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10-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纵向或横向医疗集团内的诊疗
4、活动;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江苏省卫生厅委托江苏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指多点执业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下同)岗位任务,并取得已注册医疗
5、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已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10-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门诊部及以下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
6、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签订的有关申请人执业事宜的相关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
7、 (九)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申请人近一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体检地点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十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或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
8、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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