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衷刑的理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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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衷刑的理性反思折衷刑的理性反思作者:邱兴隆日趋上升的累犯率以不容置疑的事实宣告了矫正刑的失败。矫正刑之“科学”的光环因而默然失色,其无理性与不现实性越来越被发现。相应地,刑罚进化史上的这一畸形儿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退出历史的舞台,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随之将刑罚推向了折衷时代。本文立足于刑罚的基本理性(注:本文所言的刑罚基本理性或刑理,系指笔者所提出的统一化刑罚理性(参见拙著“刑罚理性四部曲之一”:《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对折衷刑这一兴起于本世

2、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至今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刑罚模式予以全面反思,力图在展示其表征的基础上,指明其理论基础与认识论上的成因,充分揭示其合理性与无理性。一、折衷刑的表征折衷刑是矫正刑与等价刑相调和的产物,因而在制刑、动刑、配刑与行刑诸环节上都带有浓厚的折衷调和色彩。(一)制刑的表征折衷刑脱胎于矫正刑而保留了矫正刑之人道与教育、感化和矫正犯罪人的理念,因而在制刑上未显示出根本性的改革,只在如下数方面作了努力:1.废除死刑。矫正刑时代,基于对刑罚的等价报应性与威慑功能的否定以及对刑罚的教育、矫正作用

3、的追求而掀起了废除死刑的高潮。在折衷刑时代,虽然等价报应性与一般威慑重受青睐,但由于死刑的不人道性已成为一种共识,因此,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成为刑罚体制改良中的主要攻击目标。作为这一努力的结果,又一次出现了废除死刑的高潮。据统计,与折衷刑的兴起同步,在1971年至1993年间,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成倍增长,超过此前历史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总数而多达25个。芬兰、瑞典、葡萄牙、卢森堡、尼加拉瓜、挪威等国在70年代相继彻底废除了死刑;弗得角、荷兰、澳大利亚、菲律宾(注:但其于1993年恢复死刑(参见胡云

4、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法国、原民主德国、列支敦士登、新西兰和柬埔寨等10国于80年代先后废除死刑;而在1990年一年之内,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安道尔、纳米比亚、爱尔兰、莫桑比克和南斯拉夫等国争先跃居废除死刑榜,至1993年,中国的香港地区也加入了废除死刑之列。(注:以上有关资料均引自胡云腾《死刑通论》一书第76页。)2.自由刑统一化。矫正刑的衰落并未阻却各国实现自由刑统一的步伐,相反,不少国家一如既往地将其作为刑法改革的重要步骤。这是因为,自由刑的统一

5、化不只是有助于教育与矫正犯罪人,而且有助于刑罚价值标准的单一化,便于刑罚的等价分配,因而吻合等价报应的理性。正是如此,作为刑法当代改革之产物的西德1969年刑法典将原有的重惩役、轻惩役、禁锢与拘留简化为无期监禁与有期监禁两种;1976年法国刑法典修正案也消除了重罪拘禁刑与轻罪拘禁刑的区别,实现了拘禁刑的单一化;前南斯拉夫联邦刑法典将严格监禁与普通监禁合而为一;前罗马尼亚刑法典废止终身监禁,使自由刑仅存有期监禁一种;前波兰刑法典取消终身监禁与拘留,而只保留了有期监禁。(注:参见拙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

6、,1988年版,第193—194页。)3.刑罚与保安处分分立。矫正刑时代,保安处分是作为预防手段而引入刑法之中的,其与刑罚体系之在部分国家刑法中的并存,本身便是等价刑与矫正刑的一种折衷反映。因此,在折衷时代,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分立,因符合折衷观念而得以沿袭。而保安处分与刑罚一体化则是单纯的矫正刑的明显标志,相应地,其因矫正刑的衰落而被否定,并随之转向二元化,即实行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分立,从而走向折衷刑。如:曾实行保安处分与刑罚一元化的前苏联,在1961年《苏俄刑法典》中,除规定刑罚体系外,单列医疗性与教

7、育性的强制方法,实现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分立。(二)动刑的表征在刑罚的发动上,折衷刑最明显的趋势是抛弃单纯的社会责任制而恢复法律责任制,实现了以法律责任作为刑罚之发动的前提与以社会责任作为保安处分之发动前提的折衷动刑制。其主要特点如下:1.严格依法定罪动刑。在折衷时代,曾被矫正刑视为绊羁而予以抛弃的依法定罪动刑制得以恢复。其最明显的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重新得到改革后的世界各国刑法肯定。(注:矫正时代对刑法的修改大都以单行法规方式进行,刑法典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并未从字面上废除,而表现为实践中的废而不

8、用。折衷时代修改后的刑法仍沿用等价时代刑法所确立的这一原则,意味着对否定该原则的否定与对该原则的重新肯定。)如:196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法典第一条规定:“行为非经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及刑罚者,不得定罪科刑”;1971年修正的西班牙刑法典第六条规定:“所谓犯罪系指法律处以重刑之罪;所谓过失罪系指法律处以轻刑之罪,”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及过失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罚”;1971年颁布的加拿大刑法第五条规定:“因犯罪而受有罪判决之人,不受本法或规定该罪以外之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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