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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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金州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档案局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执法科室对本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强制;(三)行政检查;(四)行政确认;(五)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2、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五条公示的载体,局以网站为主,执法科室以规范性文件为主。-72-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第七条执法科室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局管理指导科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72-档案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增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档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3、本制度适用于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第三条区档案局管理指导科负责制定档案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汇总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第四条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档案局统一组织的考试。第五条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训、补考。第六条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二)档案执法工作程序;(三)档案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72-(四)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法制学习

4、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天。均应安排在冬、春季节。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第八条执法机构应按照《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23条规定,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第九条本制度由局管理指导科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本制度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72-大连市金州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档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区档案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档案执法监督

5、机构,对全区档案系统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第五条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第六条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四)其他应检查内容。-72-第七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

6、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第八条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七)文明执法情况。第九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72-(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

7、销具体行政行为;(四)违法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五)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十条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机构和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之日起实施。-72-大连市金州区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8、的若干意见》、《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系统全面推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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