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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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武政〔2015〕35号,下简称《总部经济政策措施》),做好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完善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一)增设企业培育奖。对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自2015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4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区财政各按50

2、%的比例承担。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政策和《总部经济政策措施》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二)增加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开立武汉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三)完善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本市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由企业所在区报市投委会审定后,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供地价格可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4二、建立总部企业认定联合会审制度(一)明确部门职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由市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下简称“市投

3、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下统称“认定牵头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的总部认定组织工作,市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各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认定工作。金融企业总部的认定与支持政策按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执行,由市金融局组织实施。(二)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一次。市投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同上述两家认定牵头部门,于每年1月发布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并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工作。总部企业认定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各区受

4、理申报。各区商务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分别受理辖区内新引进企业、现有企业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并指导申报企业准备有关材料。2.各区初步审查。各区有关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前将初审意见报所对应认定牵头部门。3.部门联合会审。认定牵头部门收齐初审意见后,会同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会审,并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报市投委会办公室汇总。4.市投资工作委员会(下简称“市投委会”4)审定。市投委会办公室根据会审意见,提出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市投委会审定。5.公示公告。市投委会审定通过后

5、,认定牵头部门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通过后,认定牵头部门负责将通过的名单在媒体上公告,并授予武汉市总部企业证书。(三)对同一企业集团在汉投资(含参股)设立的各类机构,原则上只受理集团内一家企业主体的认定申请,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三、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申领流程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认定牵头部门,于每年8月发布政策兑现资金申领公告。认定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工商、统计、房管、国税、地税局等部门,分别审核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现有总部企业的资金申请。各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6、的受理初审工作。政策兑现资金一般通过受理初审、部门审查、媒体公示等程序后,由市投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使用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四、加强对总部企业跟踪服务(一)建立总部企业重大事项报送制度。各区应加强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应组织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各认定牵头部门,由4市投委会办公室确认后,公告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二)建立总部经济统计制度。市统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7、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五、加强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的管理(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二)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总部经济政策兑现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并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兑现资金的监督。对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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