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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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调解仲裁途径调解仲裁适用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下列事项属于调解仲裁受理范围:(一)劳动人事关系1.事项: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

2、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事业单位

3、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70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任)用合同2.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4、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事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

5、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4.事项:履行聘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70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

6、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5.事项:履行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

7、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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