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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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投诉请求九项途径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21日修订—25—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投诉请求九项途径目录一、调解仲裁途径(人社局劳动仲裁院老劳动大厦13楼电话:2118860)(一)劳动人事关系1.事项: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任)用合同2.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3.事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4.事项:履行聘任合同5.事项:履行聘用合同(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二、劳动监察途径

2、(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老劳动大厦12楼电话:8826733)1.事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25—4.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7.事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事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9.事项:职业介绍机

3、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10.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三、行政复议途径(市法治办市政大厦西侧4楼、市人社局法规科人社大厦705室电话:2118968)四、申诉途径(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焦作市公务员局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1.事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2.事项: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3.事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五、信息公开途径六、再次鉴定途

4、径事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人社厅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电话:69690170、69690171)—25—1.事项: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七、举报途径(市人社大厦市人社局电话:2118999)1.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2.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举报3.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八、信访途径(市人社大厦1001信访调解科

5、电话:2118902)九、司法途径(县、区人民法院)1.事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事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3.事项: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4.事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25—明细一、调解仲裁途径(人社局劳动仲裁院老劳动大厦13楼电话:2118860)调解仲裁适用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下列事项属于调解仲裁受理范围:(一)劳动人事关系1.事项:确认

6、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

7、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2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

8、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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