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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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形成和管理第四章档案的权属和处置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六章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第七章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形成、管理、保护和利用,服务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机关、团体、企

2、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形成、管理、保护、利用活动及档案信息化建设,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21对国家、社会和单位、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依法形成、管理和保护档案的义务,并享有合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基础设施、

3、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保护等档案事业发展经费,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档案管理以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为原则。第七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档案管理,推行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档案宣传与教育,增强社会、单位和公民档案意识,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和档案管理水平。第九条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4、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2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档案的管理,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对所属单位、临时机构和派出境外的机构、企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行业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档案法律

5、法规的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或者本专业的档案工作的管理。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国家分级分类设置档案馆,负责接收、保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国家设立中央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央企业、中央管理事业单位和特设机构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并提供利用服务;国家设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分别保管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中央机构的历史档案,并提供历史档案利用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各级国家

6、档案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接收范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后备库。设区的市级以上专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设置专业档案馆,作为同级21国家档案馆的分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档案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立档案馆,集中保管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档案。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由档案、法律、行政、外交、历史、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档案咨询委员会,负责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

7、馆涉及的各类档案形成、征集、鉴定、管理、公开、处置、利用和保护的政策、规范提供咨询。第十五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纪、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档案管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第十六条国家对档案管理中从事接收、整理和保护等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给予岗位津贴。第十七条国家建立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培训进行监督考核。第十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涉及全国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8、依据国家档案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施细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业务、行业、专业或者专项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在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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