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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5
《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贵人常﹝2016﹞7号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的通知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池州市贵池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池州市贵池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4月1日-5-池州市贵池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2016年3月31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
2、誓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3、、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第五条-5-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第七
4、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及局长、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区人大常委
5、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第十条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5-第十一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6、宣誓人员中司法机关配有制服的工作人员应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第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宣誓人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宣誓人中指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其委托人担任;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院长或其委托人担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检察长或其委托人担任。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2015年
7、5月28日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宪法宣誓的暂行规定》废止。报:区委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区直各单位。池州市贵池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6年4月1日印发-5-(共印40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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