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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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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联系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与所登记管理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经直属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指定,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的自然人。第三条联系人的基本条件:(一)在本企业任职
2、,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二)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第四条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习和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负责与本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络工作,及时向本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转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三)负责本企业登记与年检的办理工作;(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五)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约见。第五条企业应将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
3、系方式等情况填入联系人登记表,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制度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年检时,填写《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与年检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联系人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的,可在年检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的《企业联系人登记表》。第八条联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更换:(一)不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职责;(二)相关企业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4、为,该联系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再担任联系人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类或分片召开企业联系人座谈会,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传达监管要求与信息,及时了解企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的问题及困难,听取企业对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改进相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日常巡查及监督管理中,可根据情况与联系人进行联络。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
5、企业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企业电话电子邮箱企业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手机身份证号码企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本人指定担任本企业的联系人,本人对所填写内容予以确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字:企业联系人登记表注:此表自行复制后,填写相关内容,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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