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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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境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子目。其中“其他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复制酒;以

2、白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药酒。第四条纳税人设立销售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核实其成本,调整其计税收入,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五条酒类产品的包装物一律应在生产环节核算,纳税人无法提供产品包装物成本的,按价格相近产品的包装物成本核定,相近产品可参照产品零售价格确定,或者按照本厂包装物成本占产品成本平均比重核定。---12---第六条纳税人白酒产品广告费

3、应在生产环节核算,对在营销环节核算的不能直接归入白酒产品广告费的企业文化宣传性费用,按照酒类产品产值(收入)占企业集团产值(收入)的比重,分配并计入生产环节核算。第七条纳税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如实登记《原料购、用、存台帐》、《酿酒量台帐》、《勾调酒台帐》、《自制半成品台帐》、《包装量台帐》、《产成品库存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台账,并按月汇总备查(见附件1—6)。第八条纳税人在增减发酵池、储酒罐数量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收管理员应到现场核查并做好记录。第九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4、一)每种产品原酒、食用酒精、水的构成比例;(二)外购半成品使用原料说明及其生产商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厂址;(三)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执行的生产标准;(四)成品样品照片、商标、外包装组成说明;(五)关联企业间销售及定价原则及相关协议合同;(六)工人工资发放标准计算方法;(七)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库房位置,半成品存放位置容器总数量容积。---12---新产品投放市场当月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上述(一)、(二)、(三)、(四)、(五)项资料,情况发生变动的于发生变动当月纳税申报期书面报送

5、变动情况,计划征收科应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将收到的上述资料,转交税源管理科。第十条税源管理科应在日常检查时,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报送上述资料;对纳税人发酵池(原酒罐、自制半成品罐、外购酒精罐)的数量、容积,发酵池每酵池投粮量、发酵周期、出酒率及白酒销售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作好记录;不定期抽查纳税人登记第九条所列各类台账的情况,实地监控核实报送资料真实性,确定纳税人所申报的各种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及收入是否正确,书面告知纳税人,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一条台账数据使用方法。(一)《原材料购、用、存台

6、帐》记录纳税人外购的粮食、酒精、调味酒、辅料等原料的入库、出库和结存数量等内容。原料入库数与纳税人申报的进项抵扣凭证进行核对;出库数与酿酒车间原酒产量、勾调车间自制半成品产量进行测算核对。(二)《酿酒量台帐》记录纳税人酿酒车间各班组酵池投料数量、产出原酒数量及等级、出酒率等内容。酵池投料数量与原料出库数量核对;产出原酒数量及等级、出酒率与酿酒工人计件工资计算依据相核对;产出原酒数量与自制半成品入库数量相核对。---12---(三)《勾调酒台帐》记录纳税人勾调车间各班组原料领用、勾调产量等内容。原料领

7、用量与原料库房出库量相核对;勾调产量与原料库房出库量相测算核对。(四)《自制半成品领、用、存台帐》记录纳税人自酿原酒、勾调后的半成品酒的入库、出库和结存数量。自酿原酒、勾调后的半成品酒的入库数量与酿酒车间、勾调车间的产量核对;出库数量与包装车间的包装量核对。(五)《包装量台帐》记录纳税人包装车间各班组包装产成品的数量。包装产成品的数量与自制半成品的出库量测算核对,也可以与包装物出库量、产成品入库量核对,还可以用做包装车间工人计件工资的计算依据。(六)《产成品库存台帐》记录纳税人产成品入库、出库和结存

8、数量。产成品出库数量与财务上反映的销售数量核对。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登记的台帐数据,结合白酒工艺流程,评估测算监控其申报销量的真实性。方法如下:申报的白酒销量=期初白酒库存量+本期白酒入库量-期末白酒库存量本期白酒入库量=(包装车间从自制半成品库领用的各品牌粮食、薯类白酒合计数量+各品牌其他酒合计数量)×---12---(1-行业损耗标准)某品牌粮食、薯类白酒入库量=(该品牌当期动用自酿原酒数量+该品牌动用外购原酒数量+该品牌动用以粮食、薯类为原料的酒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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