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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
2、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
3、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
4、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条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
5、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生产企业名称:所属时间:单位:元/500毫升(克)序号销售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出厂价格产品成本利润率销售价格(元)销售收入(万元)备注123456789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2.本表第3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3.本表第4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6、4.本表第5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申报白酒价格所属月份前12个月的平均白酒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5.本表第6栏“产品成本利润率”为该产品上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6.本表第7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申报白酒价格所属月份前12个月销售单位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附件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生产企业名称(公章):填报时间:单位:元(价格)、万元(销售收入)序号品名规格出厂价格(元)产品成本利润率销售价格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销售收入(万元)备注1234567=4/689
7、 经办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法人代表(签章):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2.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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