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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政办发〔2011〕2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
3、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六条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4、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5、(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照《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8〕10号)规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九条在非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非自有所有权的,须征得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条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6、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设置申请,依法应当经其他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资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设置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7、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期限、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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