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一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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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师范大学一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工作,增强科研竞争力,设立上海师范大学一般科研项目。为规范一般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范围第二条一般科研项目主要资助与学科建设、发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开发、转化与科研成果中试、产业化项目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第三条本项目申报面向我校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中青年教师。一般承担过两次校级科研项目(含原创与前瞻性预研项目、产学研项目),或已承担校级项目尚未完成者不能再申报。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

2、序第四条一般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请人根据校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处或社科处,下同)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一般科研项目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部门),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第五条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当年度的资助项目及金额,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六条一般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第七条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第八

3、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期要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递交给科研管理部门检查。第九条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报告及成果材料;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原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核实项目完成2情况,办理结题手续。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申请到上海市及其以上政府部门相关学科的科研项目,则认定达到了该项目的考核要求,项目负责人只需填写申请结题报告。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项目研究按计划进行,未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如负责人因故不能执行项目研究的,经学院(部门)同意,并报

4、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可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项。第十二条因故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其延期或中止。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处、社会科学管理处负责解释。2007年9月1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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