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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2月14日序号:011140224长春光华学院 课程论文浅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程名称中国税制姓名张晓斌专业经济学班级经济学11402论文评分长春光华学院课程(论文)专用纸浅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也呈现多样性和灵活性,更大程度上偏向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目标。有直接优惠方式的:免税收入、税额减免、纳税扣除、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盈亏互抵、优惠退税;还有间接的优惠方式:延期
2、纳税、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等。在此叙述直接优惠方式。 一、免税收入优惠 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确定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由于国库券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
3、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配比原则。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当某一居民企业对另一居民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可能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由于股息、红利是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其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其应税收入总额之中。但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
4、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为此,新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因此,新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时,此项包含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5、投资收入。长春光华学院课程(论文)专用纸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收入的范围(财税发[2009]122号)有明确的规定,请大家对照执行。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基本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以弥补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作用的不足,如果对非营利组织征税,将不利于其充分发挥公益作用,因此新税法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全部或某些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但新税法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限制了比较严格的七个必备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为不妨碍非营利组织正常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业务活动的开发,新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
6、般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在这点,大家要注意区别对待。 二、定期减免税和可以减免优惠(一)定期减免优惠主要对基础产业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公共产品,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命脉,是政府行为。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
7、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技术转让,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8、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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