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手册(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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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契税查询手册第一章纳税主体3一、基本规定3二、细则的规定31、基本概念的解释32、土地、房屋交换的纳税主体33、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纳税主体3第二章征税范围4一、基本规定4二、细则的规定4三、具体规定51、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财税【2004】第126号)52、破产清算中房地产权属变更征收契税(财税【2006】第050号)53、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7】第645号)54、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财税【2008】第129号)65、变更或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征契税(国税函【2

2、008】第662号)66、房改房转移子女属赠予行为(国税函【2008】第718号)6第三章税率7一、基本规定7二、具体规定71、附属设施的税率7第四章计税基础7一、基本规定71、条例的规定72、细则的解释8二、具体规定8(一)成交价格的确定81、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从合同价格中剔除(财税【1998】第096号)82、最低计税价格83、计税价格包括装修费用(国税函【2007】第606号)9(二)分期付款购买房屋计税基础的确定(财税【2004】第126号)9(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财税【2004】第134号)9(四)划拨改为出让取得土地的计税依据(财税【2004】第1

3、34号)(国税函【2009】第603号)10(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转让的计税依据(财税【2007】第162号)10(六)变更或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计税依据(国税函【2008】第662号)10第五章应纳税额11一、基本规定11二、具体规定1124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一)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国税函[2002]622号)11第六章税收优惠12第一节实体规定12一、条例和细则的规定12(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12(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13(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13(五)政府征

4、占房屋后重新购房13(六)承受四大荒土地14(七)外国驻华官方机构承受土地房屋14(八)财政部规定的减免税项目14二、具体优惠政策14(二)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第572号)14(三)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契税优惠(财税字【2000】第063号)(财税【2002】第205号)15(四)社会力量办学契税优惠(财税【2001】第156号)16(五)已购公房的契税优惠(财税【2004】第134号)16(六)法定继承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4】第1036号)16(七)城镇拆迁契税优惠(财税[2005]45号)16(七)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税契税(财税【2

5、008】第024号)17(八)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第137号)(财税[2010]13号)(财税〔2010〕94号)17(九)企业重组改制契税优惠政策181、2003年至2008年的政策(财税【2003】第184号)(财税【2006】第041号)(财税【2008】第142号)(国税函【2008】第514号)182、2009年至2011年的政策(财税【2008】第175号)(国税发【2009】第089号)20(十)事业单位改制契税优惠(财税[2010]22号)22(十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契税优惠(财税号〔2010〕42号)22三、不享受契税优

6、惠政策的项目23(一)安居房不享受契税优惠(财税【1998】第096号)23(二)减免土地出让金不减免契税(国税函【2005】第436号)23四、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03]89号)23第二节程序规定24一、细则对契税减免程序的规定24第七章税收征管24第一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4一、基本规定24二、细则对补缴已减免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2424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第一章纳税主体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

7、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发文日期:1997-07-07二、细则的规定1、基本概念的解释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发文日期:1997-10-28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发文日期:1997-10-28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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