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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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护士执业执业证书的核发和注册工作由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转移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

2、区)级以上行业学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要确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保障注册人员素质、注册办公场所”等条件的行业学会,并授权其实施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和护士注册具体事项。第四条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为护士执业注册建立注册程序、流程和指引,提供政策咨询。-29-各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对获得授权并承接护士执业注册职能的同级行业学会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提供指导。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及以上护理学会负责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与计生

3、行政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未成立独立法人护理学会或护理学会不能承担护士执业注册的,可由县(市、区)及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公告、公开、择优选择并对外公示等程序,选择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如医学会或医师协会等,承接其属地内医疗卫生机构内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包括省属、部属高等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省中医药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其执业注册工作

4、由省护理学会负责。第六条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所转移护士执业注册职能的县(市、区)级以上行业学会提出申请。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护理岗位设置名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文发布。-29-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5、四)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五)医疗卫生机构

6、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29-(六)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七)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第十条各级行业学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各级行业学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粘贴照片。《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

7、书编号、注册日期、执业地点、有效期限。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三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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