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ID:6424802

大小:3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1-13

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_第1页
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_第2页
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_第3页
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_第4页
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川国税进便函(2013)37号关于印发《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去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一系列出口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内容多,涉及广,影响大,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为保证全省范围内尺度统一,操作规范,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各地反映和调研收集的具普遍性的一些日常政策管理及操作问题集中进行了研究,并形成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执行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2013年9月

2、23日出口退(免)税问题解答(之一)1、问:“三包”期内出口的免费零部件,不收汇,是否作免税申报?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其他进出口免费”等不收汇的出口货物,是否须做免税申报?以前发货时少发了,现在补发货物,不收汇,是否需作免税申报?解决意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作销售的,且不适用退(免)税、免税、征税政策,也非代理出口的(如“无代价抵偿货物”、“其他进出口免费”、“进料余料结转”等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不作销售出口货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证说明(如购进合同、出口合同、供货方证明、补货通知

3、、会计记账凭证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并进行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不作免税申报。2、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这里的“须相符”是否是必须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均不得申报退(免)税,还是可以由企业书面说明原因后申报。一字都不能相差还是指商品是同一商品就可以,希望明确。解决意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不相符的,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

4、栏上填写有与报关单一致的名称或供货企业提供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视同相符。3、问题:目前很多企业由于付款及结算方式等多种原因造成出口日期早于进货发票开票日期的情形存在,此种情况是否可由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后申报,以确认发货时间是否在出口日期之后?解决意见: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若对出口货物的供货时间存在疑问的,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下列材料之一进行举证说明。(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备注栏”上注明的供货时间早于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2)外贸企业提供的外购合同能证明供货企业是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3)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出库单、运

5、输单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能证明出口货物的供货时间早于出口日期。4、问题:关于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范围。委托加工是否属于外购货物?按照财税[2012]39号文附件四第一、二条的规定中的“外购”包含“委托加工”?按第二条规定: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出口属于外购货物出口的一种类型。解决意见: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和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5、问题:关于已经申报抵扣的旧设备出口使用政策。生产企业按照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申报免抵退是否合理?外贸企业适用什么政策?是免退税还是免税?若按照免退税申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如何申报?若免税处理,其

6、对应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如何转?与未申报抵扣的旧设备出口免退税比较,免税处理要出口企业负担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有些不妥。解决意见:生产企业出口已经申报抵扣的自产自用的旧设备或出口符合视同自产有关规定的外购自用旧设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已经申报抵扣的旧设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或外贸企业出口已经申报抵扣的旧设备都适用免税政策。6、问题: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若出口企业以CIF价成交,营改增后海运费是否也可以作为计算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取

7、得货代公司的代理海运费可以抵扣,外贸企业呢?是否可以抵扣或退税。解决意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也不能用于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若以CIF、CFR价成交的,计算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海运费。7、问题:财税【2013】37附件4的第四条:“外贸企业兼营使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何理解?解决意见: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目前仅限于外贸企业兼营研发和设计服务,是指外贸企业采取

8、外购研发和设计服务,取得研发和设计服务的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的业务情形。外贸企业兼营研发和设计服务的,需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外贸企业采购研发设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