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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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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有感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石,也是指导做好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有力思想武器。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更加重视秩序、更加强调法治、更加尊重权利的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马克主义方法论,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司法工作中,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并自觉用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实践,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
2、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确立了司法工作的思想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确立了一种价值尺度和思想方法,教给司法工作者如何寻找正确答案。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清醒,是司法工作者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和保证。 我国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工作方针,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人类各种司法制度及其活动的共同发展规律。司法工作者讲政治、顾大局,就是在践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3、,运用方法论开展司法审判活动。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阐释了司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司法作为国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无不追求实现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和谐。我国司法工作是以追求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实现个案公正、协调个体利益、化解局部矛盾,贯彻法治精神、追求实质正义,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定和谐。 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司法工作者提高司法能力的智慧源泉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作用于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方法,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者司法能力的提升。 法官司法首先要严格
4、依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性不够、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得越具体、越明确,就越能排斥法官的恣意裁判,是司法工作获得更好的效果。 法官司法要注重综合效果。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单纯强调“依法办事”,就案办案,不重视矛盾化解,往往导致案件处理形式上合法,实际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司法工作要做到既能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能解开他们的“心结”,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司法
5、价值。 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思想武器 司法工作者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营养汲取者,也是实践创造者。他们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行法律的不足,其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为方法论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而洞幽察微的方法论又照亮了司法工作者的思想空间,使他们视野更宽广、处世更练达。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充实于心,司法工作者的司法活动才不会盲目。 要体现司法民主,首先要发挥好当事人、律师的作用,认真听取和研究他们的意见。其次要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建议人民陪审员通过选举产生。再次,司法民主要求法官要有民主意识,一个民主的法官
6、应考虑尊重前面的案例,法官之间应互相学习,互相提高,在此种意义上,民主也是一个作风问题 群众路线的发展历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群众路线的形成源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与中国革命实践的结合,群众路线的真理性在我们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得到了检验,群众路线在回答时代课题的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提到,我们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最大的危险。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工作最广泛、最可靠、最牢
7、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贯彻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只有贯彻群众路线,才能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法院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和群众利益,并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真诚理解和大力支持。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更需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跳出法院看审判,审判要交给群众检验,交给历史检验。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人民法院的功能被定位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
8、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使很多人对法院有一种畏惧心理,这种心理让很多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不积极寻求人民法院的救济方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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