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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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原暂行条例修订后的暂行条例修改理由和修改说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下发了(财税[2006]33号)文件,调增了高档手表、游艇等5个应税品目和石脑油、溶剂油等5个子目,修订

2、后的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该文件的法律依据。,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方式,“税率”包含着定额税率,为此对原暂行条例的表述方式做了修改。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述为“应税消费品”,原暂行条例第一条改在本条表述。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

3、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1994年以来,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把文件规定在暂行条例中予以表述。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

5、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白酒”和“卷烟”子税目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的方式。把文件规定在暂行条例中予以表述。  纳

6、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原暂行条例第五条表述较模糊,修订后做了具体表述。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仅为文字表述方式的调整。第七条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增加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征收方式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纳税人

7、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消费税是价内税,工作中要注意:对于从价定率和从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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